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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6-22 | 理赔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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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理赔  险种  合同  安康  投保 

(一)被保险人:刘先生

年龄:32岁
投保日期:1997年10月27日
投保险种;幸福安康(A款)
保险金额:100000.00元
理赔事项:被保险人刘某于1999年8月8日因脑溢血于北京某医院抢救无效身故。申请人于1999年8月23日申请给付幸福安康(A款)保险金壹拾万元整。
处理结果: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符合本公司赔款的规定。被保险人生前无未指定受益人,故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对受益人公证,所给付保险金额由其父,母亲,妻子,儿子四人共同受益。给付其父贰万元整,其母贰万元整,其妻叁万元整,其子叁万元整。本合同效力终止。

(二)被保险人:徐女士

年龄:31岁
投保日期:1997年11月30日
投保险种:幸福安康(B款)
理赔事项:被保险人徐某于1999年5月7日因家中煤气爆燃,致使被保险人造成严重烧伤,在解放军某医院住院治疗。诊断为烧伤46%Ⅲ°20%Ⅱ°深24%四肢躯干。被保险人于1999年5月19日向本公司申请理赔幸福安康(B款)保险金壹拾万元整。免交后期保费本合同继续有效。
处理结果:经调查及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情况属实。故给付保险金壹拾万元整。

(三)被保险人:张先生

年龄:58岁
投保日期:1999年3月23日
投保险种:重大疾病定期保险、重大疾病终身保险
理赔事项:被保险人于2001年1月13日突发心肌梗塞在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,申请人于2001年3月13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壹拾万元。
处理结果:经调查被保险人张某的有关证明(新近显示的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,血液内心脏酶素异常增高)符合条款对心肌梗塞的释义,故根据重大疾病定期保险、终身保险的规定,给付保险金壹拾万元整。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终止,免交终身保险后期保费,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,死亡保险责任继续有效。

(四)被保险人:闫先生

年龄:42岁
投保日期:1997年9月15日
投保险种:幸福安康(B)保险
理赔事项:被保险人于1999年11月9日突发脑干出血,在本市某院抢救无效死亡,申请人于1999年12月2日提出理赔申请。
处理结果:此次为突发脑干出血,抢救无效死亡,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幸福安康B的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玖万元整。本合同效力终止。

(五)被保险人:陈先生


年龄:35岁
投保险种:幸福安康(B)
保险金额:200000元
理赔结果:被保险人于1999年10月因"直肠癌"住院治疗,提出理赔申请。经核实,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元,并免交后期保险费,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,死亡保险责任200000元继续有效。投保人共缴纳保险费2688元。

(六)被保险人:高女士

投保险种: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
保险金额:4000元
年缴纳保费:22.40元
理赔结果:被保险人因"鼻翼外伤"在医院治疗,提出理赔申请。经核实,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2006元。本合同继续有效。

(七)被保险人:杜先生

投保险种:附加住院医疗保险
保险金额:10000元
年缴纳保费:250元
理赔结果:被保险人因"急性胰腺炎"在医院住院治疗,提出理赔申请。经核实,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7000多元,本合同继续有效。

(八)被保险人:王女士

投保险种:附加住院医疗保险
保险金额:4000元
年缴纳保费:88元
理赔结果:被保险人因"急性阑尾炎"住院治疗,提出理赔申请。经核实,我公司按合同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800元。本合同继续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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